黑医保发〔2020〕46号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高质量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托底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使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各市(地)初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保障功能更加规范全面。2022年底前,实现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加快推进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做到管理服务更加便民惠民,制度建设更加成熟定型,保障功能更加充分发挥。
三、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程序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重点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提供医疗救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规范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有资助参保、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100%比例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资助。
(二)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慢性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年度门诊救助医疗费用限额、比例由各市(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按100%;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各市(地)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的管理方式逐步由按病种管理向按费用管理过渡。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限额、比例由各市(地)根据实际确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医保扶贫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和兴边富民边境地区可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
六、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强化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定期将重点救助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标识,身份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筹资和超支分担机制。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拓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建立基金绩效评价机制,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基金累计结余一般不应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有条件的市(地)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基金市(地)统收统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超支市县分担机制。
(三)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分类分段救助机制。各市(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类别、医疗费用负担等情况,制定分类分段救助政策。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额度越大,救助水平越高。各地要积极探索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给予全额医疗救助。
(四)实行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并使用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加强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推进部门间及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数据共享,实现全省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开放共享、规范使用。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五)优化公共服务。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推进医疗救助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实现市域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最大限度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医疗救助服务“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实施“好差评”制度,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七、强化工作落实
各(市)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市域内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所属县(市)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工作。要通过协议方式进一步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明确诊疗方案、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和规范转诊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比例。要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医疗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