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有序开展我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37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