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本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5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
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身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是指通过对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高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制定目标]全面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评价与评审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推进民营医疗机构“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形象,增强“依法执业、科学管理、行业自律”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运行满一年的民营医疗机构,主要包括民营医院、护理院、门诊部、个体诊所、个体村卫生室等,进行卫生信誉度量化等级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足一年的不予评定等级。
第五条[实施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分类实施、全面覆盖、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先进”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第六条[实施主体]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评定,承担全市A级医疗机构的最终审定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在本辖区内负责本局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的量化分级评审工作,负责A级医疗机构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执行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实行综合评审,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监科(股)、医政科(股)和卫生计生监督所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定工作。
第八条[分级划分]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分并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化后总分达90~100分为A级,标化后总分达75~89分为B级,标化后总分达60~74分为C级,标化后总分低于60分为D级。
第九条[量化申请]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应当申请量化分级评审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分级标准]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对量化评价的类别、项目、审查内容、分值等进行具体规定。按100分标化评分,分数由现场评审和日常检查扣分组成。结合日常监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总分为评审得分减除评定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后所得分数。根据综合分值,量化分级管理分A、B、C、D四个等级。
A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标化分在90~100分。表示信誉度等级优秀,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高,为示范医疗机构。
B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6分,标化分在75~89分。表示信誉度等级良好,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良好,为规范医疗机构。
C级:标“※”号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8分,标化分在60~74分。表示信誉度等级一般,医疗服务管理水平一般,为合格医疗机构。
D级:标“※”号有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或评审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8分以上或标化分<60分的。表示信誉度等级较差,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差,为不达标医疗机构。
凡发现医疗机构年内有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必须降低一个等级,且取消评审期内A级评审资格。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中未评定为优秀单位的,不得评定A级。
第十一条[实施程序]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自评、初审、审定、公示、发放“等级标牌”、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受理。医疗机构向评定机关申请量化分级评定,申请材料包括:《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自查评分情况。
(二)评分。评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综合得出。医疗机构提出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申请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具备评定条件后,组织评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审工作人员按照《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由评审工作人员签字、医疗机构陪同检查人签名(盖章)确认。
(三)初审和审定。评定采取分级评定。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本辖区申请A级的医疗机构初审意见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审定。申请B级和B级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评定,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四)公示。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结果应通过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调查核实处理后,方可发放“等级标牌”。
(五)公告。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评审最终结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通过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标牌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等级标牌”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制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评审权限进行发放、登记和管理,确定了信誉度等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相应“等级标牌”,并悬挂或张贴在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民营医疗机构信誉度等级信息,通过全社会共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的行为自律。
第十三条[评审周期]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审周期为三年。在评审期内等级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抽查不少于30%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如医疗机构有升级或者降级的情形,评审机关于次年1月前确认并公示,予以升级或者降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挂钩。量化分级评审结果运用:量化为A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在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技术帮扶上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卫生监督以指导、扶持为主,实施简化监督,监督频次每年1次,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B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以常规监督,指导、提高为主,实施常规监督,监督频次每年2次,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C级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以强化监督,督促整改为主,实施重点监督,监督频次每年至少3次以上,专项检查除外。量化为D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通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监督频次为持续跟进监督,同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监督所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处理。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规定分值时,将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
2.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申
请表
附件1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标准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评定等级:
量化 指标 |
评分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 分 |
扣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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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准入 管理 (9分)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显著处。(2分) 3.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3分) 4.医疗机构招牌、医疗文书以及科室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或备案一致。(4分) |
※ 2
3
4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的立即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处理。 2.未悬挂的扣2分,未悬挂于显著处的扣1分。 3.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扣3分。 4.有一项不一致的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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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 人员 准入 管理 (8分) |
1.建立医护人员技术档案。(2分) 2.医护人员上岗穿戴工作衣帽、佩戴证件上岗。(3分) 3.人员应满足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的需要。(3分) 4.无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
2 3
3
※ |
1.未建立医护人员技术档案扣2分;部分建立扣1分。 2.医护人员1人未穿戴工作衣帽、佩戴证件上岗的扣1分,扣完为止; 3.一个核准诊疗科目无卫生技术人员扣3分。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立即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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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质量 (12分) |
1.不具备静脉用药条件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 2.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使用抗生素、激素。(2分) 3.处方笺等病历资料书写规范并妥善保管;(4分) 4.落实门诊日志并书写规范。(6分) |
※
2
4
6 |
1.不具备静脉用药条件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2.不合理的扣2分。 3.处方笺等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妥善保管的扣4分。 4.不落实门诊日志的扣6分,一项书写不规范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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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制度 (4分) |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4分) |
4 |
缺一个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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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废物 管理 (8分) |
1.成立管理组织机构,各项相关制度齐全。(1分)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记录完整。(1分) 3.暂存处有明显标识,有“六防”设施,有定期清洁消毒记录。(2分) 4.收集人员个人防护,相关人员培训、体检记录。(2分) 5.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1分) 6.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有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1分) |
1
1
2
2
1 1 |
1.未成立管理组织的扣0.5分,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2.医疗废物未分类收集的扣0.5分,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3.暂存处无明显标识的扣0.5分,无警示标识的扣0.5分,“六防”设施不全扣0.5分,无定期清洁消毒记录的扣0.5分。 4.无防护用品的扣0.5分,不落实个人防护的扣0.5分,无相关人员培训记录的扣0.5分,不按规定落实体检的扣0.5分。 5.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扣1分。 6.无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扣1分,没有消毒效果监测并有记录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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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防治管理 (7分) |
1.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以文件为准。(1分) 2.有传染病防治管理及疫情报告制度,有传染病疫情登记表,有专人管理,无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现象。(3分) 3.发生疫情时落实预检分诊,配备人员、物资。(3分) |
1
3
3 |
1.未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机构的扣1分。 2.无传染病防治管理及疫情报告制度扣1分;无传染病疫情登记表或无专人管理扣1分;有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现象的扣1分。 3.发生疫情期间未落实预检分诊2分,不配备相应人员、物资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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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 染管理 (6分) |
1.成立组织机构。(1分) 2.各项制度齐全。(1分) 3.医院重点部位(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等)布局、设施及工作流程合理。(4分) |
1 1 4 |
1.未成立组织机构的,扣1分。 2.一项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医院重点部位布局、设施及工作流程不合理各扣1分;一处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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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 保健 管理 |
1.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手术的。(※) 2.机构“双准入”。(※) 3.人员“双准入”。(※) |
※
※ ※ |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手术的,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处理。 2.机构未获“双准入”的,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处理。 3.人员未获“双准入”的,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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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 管理 (5分) |
1.索证齐全、登记完整、规范。(3分) 2.消毒产品储存符合要求;临床、库房无过期消毒产品。(2分) |
3 2 |
1.未索证的扣2分;索证不齐全、记录不规范的各扣1分。 2.消毒产品储存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临床、库房发现有过期消毒产品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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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 精神药 品管理 (6分) |
1.获得批准。(※) 2.成立了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健全。(1分) 3.实行“五专”管理。(5分) |
※ 1
5 |
1.未获得批准不得擅自使。 2.未成立组织机构的扣0.5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3.未实行“五专”管理中的“一专”管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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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 告管理 (3分) |
1.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2分) 2.发布医疗广告符合有关规定、用语规范。(1分) |
2
1 |
1.未获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扣2分。 2.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用语不规范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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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 诊疗 管理 (9分) |
1.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并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2.《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1分) 3.开展放射诊疗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教育培训档案。(4分) 4.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2分) 5.按照规定配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1分) 6.按照登记的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1分) |
※
1
4
2
1
1 |
1.未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或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立即停止放射诊疗工作并依法处理,取消评级资格。 2.未同时校验的扣0.5分;各项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 3.开展放射诊疗诊断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的扣1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不佩戴个人剂量计扣1分;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扣1分;未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记录的扣0.5分;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教育培训档案的扣0.5分; 4.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的扣1分;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的扣1分。 5.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扣1分。 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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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 (3分) |
制订医疗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预警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分析、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故和医疗事故,有应用分析结果及改进工作记录。(3分) |
3 |
无相应制度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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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及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 (6分) |
1.执行国家有关医保政策。(3分) 2.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分) |
3 3 |
1.执行国家有关医保政策不规范的扣1分,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查处的扣3分。 2.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规范的扣1分,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受到查处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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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西医并重 (4分) |
1. 积极参加中医药培训,每年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2次。(2分) 2. 开展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不少于2次。(2分) |
2
2 |
1. 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参加的通知、现场图片、培训课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少一次扣1分。 2. 开展中医药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提供开展活动的通知、现场活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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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 动态 管理 (10分) |
1.按时参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2分) 2.量化分级评定“等级标牌”悬挂于显著处。(2分) 3.医疗事故。(4分) 4.评定后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情况。(2分) |
2 2
4 2 |
1.开会迟到、早退扣1分,无故缺席的扣2分,不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扣1分,扣完为止。 2.未悬挂的扣2分,未悬挂于明显处扣1分。 3.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为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扣4分,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扣2分,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扣1分。 4.评定后医疗机构年内有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必须降低一个等级,且取消评审期内A级评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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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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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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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关情况说明,此表适用于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2、“※”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D级医疗机构;3、可以合理缺项;4、结论:标化分90分~100分为A级,标化分75分~89分为B级,标化分60分~74分为C级,标化分60分以下的为D级。 |
应得分: 实得分: 标化分: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钦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定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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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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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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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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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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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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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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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
※ |
总人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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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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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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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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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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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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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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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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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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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的等级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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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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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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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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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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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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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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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注:按照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如等级评定不需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终审定的,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终意见即可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