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现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学服务收费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2〕74号)文件精神,调整修订我市相关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物治疗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规定,仅限省属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物治疗等药学服务收取,我市暂不实施。
二、规范整合现行价格项目。梳理完善现行价格项目中有关药学服务的收费项目,规范整合形成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静脉药物配置费等项目。具体如下:
1.“常规药敏定性试验(项目编码250502001)”、“常规药敏定量试验(MIC)(项目编码250502002)”、“真菌药敏试验项(目编码250502003)”、“结核菌药敏试验(项目编码 250502004)”、“厌氧菌药敏试验(项目编码250502005)”、“联合药物敏感试验(项目编码250502007)”、“抗生素最小抑/杀菌浓度测定(项目编码250502008)”、“β-内酰胺酶试验(项目编码250503008)”、“超广谱β-内酰胺酶试验(项目编码250503009)”整合至“药物敏感试验”项目,项目编码为111100006。其中“β一内酰胺酶试验”、“超广谱β -内酰胺酶试验”参照一种药物收取,“结核菌药敏试验”取消除外收费(除外编码950047)。
2.“细菌抗体测定(结核杆菌)(项目编码25040304201)”规范为“药物敏感试验(结核杆菌)”,项目编码为11110000601。“肿瘤细胞化疗药物敏感试验(项目编码250502010)”规范为“药物敏感试验(特殊药物)”,项目编码为11110000602。
3.“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快速测定(项目编码250502011)”、“耐万古霉素基因试验(项目编码250503010)”整合至“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编码111100007)”,其中“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快速测定”限疑似结核感染患者收取;“耐万古霉素基因试验”含A、B、C基因,三甲医院按390元收取,三级及以下医院按351元收取。
4.“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修订为“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编码111100007。“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超过1个基因检测)”修订为“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超过1个基因检测)”,项目编码11110000701。取消“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001902)、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超过1个基因检测)(项目编码25070001903)。
5.“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编码120400013)”规范为“静脉药物配置费(特殊药物)”,项目编码为11110000201。
6.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不再区别定价,执行血清药物浓度测定项目价格,项目编码111100003;取消项目编码为25030900501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色谱法)”、项目编码25030900502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肿瘤治疗药物浓度测定)、项目编码25030900503的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免疫抑制药物浓度测定)。
7.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色谱法)不再区别定价,执行各类滥用药物筛查项目价格,项目编码111100005;取消项目编码为25030900601的“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色谱法)”。
8.取消“血清杀菌水平测定(项目编码250502006)”
9.变更调整“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内涵,项目编码为111100008。“体液抗生素浓度测定”项目编码变更调整为111100004。
上述项目内涵及价格详见附件1。
三、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提供基本操作流程之外,还应按项目内涵规定提供包含“发送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药物治疗意见的报告”等服务,才能收取费用。
四、“多学科综合门诊”项目编码变更调整不改变其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属性,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项目内涵提供规范服务。多学科综合门诊价格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和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上调幅度不得高于20%,下调不限。
五、医保支付。静脉药物配置、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类滥用药物筛查医保不予支付。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药学服务医保支付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并应加大对试行医院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七、市医疗保障数据中心应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在省属公立医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2〕49号)和本通知精神,同时做好相应国家结算编码的维护工作,以满足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需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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