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促进我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2.坚持提升效率,减轻负担。土地出让前,开发区完成拟出让土地所在区域的区域性统一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评估成果免费为入驻企业使用,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3.坚持过程监管,信用奖惩。完善监管服务体系,落实监管主体,实施对标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引导机制和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
全市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缩短产业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021年底前,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30%。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中国(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区〕纳入成片开发范围内新出让的产业用地;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其他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指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三、重点任务
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主要分为“出让准备、定标出让、承诺决定、对标监管”四个工作阶段。
(一)出让准备。
1.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开发区纳入成片开发范围区域,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工作。制定《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并公开发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下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牵头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审查意见和负面清单)或转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根据职责分工〕
2.做好项目对接及土地平整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做好项目招引、对接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出让前,实现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燃气、供热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定标出让。
3.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开发区成片开发范围区域内产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目录、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规划建设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4.具体地块定标。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特点,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5.严格按标出让。将拟出让地块控制性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批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县(市)、区,开发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创新“标准地”出让方式。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并拟定相关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三)承诺决定。
6.企业做承诺。按照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要求,以政府定标准、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与县(市)区、开发区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
7.部门做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标准地”受让人在符合有关条件并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四)对标监管。
8.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记入信用档案。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9.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开展项目达产验收,县(市)区、开发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收入、能耗、环评等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10.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县(市)区、开发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履约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县(市)区、开发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
(五)相关要求。
11.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开展协同服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6月)。6月底前,完善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相关制度;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工作方案(细则)等制度制定,完成区域评估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先行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7月—12月)。7月起,全面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出让制度,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调度与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下旬)。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年度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实施情况,对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进行交流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芜湖市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重大问题;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落实区域评估经费保障,全力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围绕“标准地”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开发区“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强化日常考核。将“标准地”改革工作纳入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三)落实奖惩制度。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与土地出让相挂钩制度,未开展或不按时完成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县(市)区、开发区将暂停土地出让工作(或缩减土地指标)。开发区牵头落实企业奖惩机制,对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生产的企业,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由开发区给予奖励扶持。
(四)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开发区“标准地”制度。
附件:1.芜湖市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
分解表
2.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3.“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4.“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范本)
附件1
芜湖市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制定完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 |
2021年2月(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或工作指引)后1个月内完成)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根据职责分工 |
2 |
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等系列制度。 |
2021年2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3 |
编制开发区区域评估报告,报相应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转报(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2021年4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配合 |
4 |
开展区域评估报告审批,须出具审查意见和负面清单。 |
2021年6月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根据职责分工 |
5 |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出让前,实现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 |
即时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6 |
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产业项目“标准地”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规划建设等控制性指标体系。 |
2021年4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配合 |
7 |
地块定标。具体地块出让前,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特点,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形成《“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
即时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配合 |
8 |
按标出让。将拟出让地块控制性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批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
即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 |
9 |
研究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并拟定相关实施方案。 |
2021年3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
10 |
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入驻企业做承诺。 |
2021年3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局等配合 |
11 |
“标准地”受让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 |
即时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 |
12 |
落实信用管理。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履约信息计入信用档案。 |
2021年6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 |
13 |
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
2021年2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14 |
做好“标准地”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工作。 |
2021年4月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配合 |
15 |
建立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与土地出让相挂钩制度。 |
2021年3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
16 |
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30%。 |
2021年12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 |
附件2
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地产业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
三、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开发区根据“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结合各开发区实际,自行制定。
四、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开发区制定的标准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地区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五、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的其他指标。
附件3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本协议下宗地编号: ;宗地面积平方米(合亩): ;宗地位置: 。
2.本协议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为: 。
3.乙方同意本协议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建设,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乙方如不能近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乙方同意本协议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月。乙方承诺在年月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延期的,其初始运行及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二、“标准地”指标要求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
2.宗地容积率不低于;
3.项目达产后实现年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
4.乙方同意本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5.乙方同意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并同意项目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标煤。
6.其他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协议下宗地达到“标准地"交付标准,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并协助乙方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及组织生产;
2.实行分阶段验收复核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按现行相关标准由甲方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甲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协议约定亩均投资标准、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标准等“标准地"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验收;
3.项目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等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向乙方发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如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甲方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将乙方失信行为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同时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限制宗地分割、转租和转让;
4.乙方承担并落实项目实施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计划组织项目生产;
5.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涉及需要整改的事项及时组织整改;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7.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其他。
四、本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范本)
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发展、信守合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经营的形象,本单位郑重承诺:
1.承诺企业按照承诺制改革文件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实现项目尽早开工;
2.承诺企业不新建《****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上的项目;
3.承诺企业建设过程中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事项合规合法,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
4.承诺项目竣工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
5.承诺项目投产后,配合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加快完成区域评估各项任务,有效保障“标准地”改革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含综合保税区、中国(安徽)自贸区芜湖片区)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确保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顺利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制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制定完善各自牵头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工作指引),并对外发布。
(二)区域评估报告编制。下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完成环境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报告编制。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三)区域评估报告评审。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根据职责分工,对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区域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或上报(协调)上级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域评估报告批复。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并按照修改意见修改后,符合批复要求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对评估报告进行批复(出具审查意见,须附负面清单)或转报(协调)上级部门批复。
三、工作安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自牵头的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工作指引)须于2021年2月底前完成制定、完善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暂未出台实施细则(工作指引)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省级部门出台后于1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提供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具体评估安排如下:
(一)区域规划环评。2021年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报告批复工作(对已完成有关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和批复的,无需重复开展,下同)。
(二)区域能评。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区域能评报告编制工作。2021年5月底前,市发改委完成区域能评报告评审及批复。负责在省“十四五”能耗指标下达后及时确定开发区“十四五”能耗指标任务。
(三)压覆矿产资源评估。202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评审确认的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完成与矿业权人的协调补偿事宜,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1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并完成专家审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并报市地震局。2021年5月底前,市地震局完成开发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及批复工作。
(六)水资源论证。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并报市水务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对开发区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及批复工作。
(七)水土保持评估。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编制并报市水务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水务局完成对开发区水土保持评估报告评审及批复工作。
(八)文物保护评价。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文物保护评价报告编制并报市文旅局。2021年6月底前,市文旅局完成对开发区文物保护评价报告评审及批复工作。
(九)气候可行性论证。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并报市气象局。2021年5月底前,市气象局完成对开发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及批复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层层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定期进行通报,将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全市开发区考核体系。
(二)注重协调配合。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部门沟通衔接,指导开发区做好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及时完成区域评估批复工作或转报省级部门批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主动作为,认真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及时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并提供给市审改办,嵌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区域内市场主体调用,形成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合力。
(三)强化结果应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区域评估结果应用,及时对外发布并免费提供给入驻项目共享使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芜湖市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