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200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对医师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四级医疗责任事故并且负次要责任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四级医疗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并负完全责任,具有在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等严重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二、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并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医疗纠纷等危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具有造成患者延误治疗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具有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三、对医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并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医疗纠纷等危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具有造成任何医疗纠纷等危害后果的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具有造成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等严重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四、对医师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并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患者伤害或事后与患者达成赔偿(补偿),未造成医疗纠纷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并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且事后未能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追认)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五、对医师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并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或与患者达成赔偿(补偿)协议,未造成医疗纠纷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并有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具有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且事后未能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追认)的等严重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六、对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并及时停止或事后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具有延误治疗或事后未能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具有造成患者死亡且事后未能取得死者家属追认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七、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000元以下,能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八、对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具有延误到达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情节严重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九、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未及时纠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等情节的。
裁量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具有造成传染病疫情扩散、爆发流行等严重情节的。
裁量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十、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积极配合整改的。
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造成患者伤害、死亡等其他严重情节的。
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抄送:市司法局、各区卫生健康局。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