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我省个别地方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做好场所消毒、佩戴口罩等防护工作,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和《东莞市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名单》。
二要严格落实人员进门测体温要求。一旦发现发热人员(体温≥37.3℃),询问购药人员姓名、手机号码,并做好登记及时报告三人小组;劝阻发热人员进入药店,引导其尽快到附近发热门诊就诊。
三要认真落实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制度。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时,查看患者粤康码行程并询问患者14天内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或境外旅居史,认真核对购药人员身份证和电话号码,如实登记《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本》,并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应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四要妥善处理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耐心向购药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注意保护购药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等。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发挥“哨点”监测作用,提高登记报告的准确率、及时率和覆盖率,守住和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