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现将《东营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东营市托育机构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年第76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0〕13号),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并将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2.指定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3.建立例会工作制度,加强系统内部的沟通协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4.负责组建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保育专家指导组。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制订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2.负责协助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3.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育机构开展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
4.负责组织卫生保健专家对辖区内申请卫生评价的托育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出具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评价。收到“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评价。
对已经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育机构,每3年组织1次卫生保健工作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5.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情况,每季度末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
6.负责统计辖区内托育机构儿童健康查体情况,并按年度及时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负责对全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年度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负责定期对全市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1次。
3.负责定期召开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儿保主任例会,每年1次,交流托育卫生保健管理经验、学习知识技能,掌握全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情况,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负责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履行上述“(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
(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2.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担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年第76号)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定期参加辖区妇幼保机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及工作例会,并向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查体数据统计分析情况。
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育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五)托育机构
1.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年第76号)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关于保健室设置的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2.新设立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中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3.制订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4.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5.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6.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7.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8.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9.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做好各种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将数据及时上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切实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县级以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要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合力推进,推动工作落细落地。
(二)强化教育培训,严格规范管理。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园(所)内卫生保健工作。托育机构园(所)长及其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继续教育培训。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2010年第76号)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查体;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与虐童等行为相关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终身禁入。
儿童入园(所)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儿童入园(所)时,托育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表或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和“预防接种证”。
四、其他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其卫生评价报告继续有效。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东营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妇幼保健机构):
本园(所)拟于____年__月__日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你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签章):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__(托育机构):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____年__月
__日对你机构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1.合格( ) 2.不合格( )
评价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价单位(签章):__________
评价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3
东营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一、 行政 管理 (7分) | 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须经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管理培训,重视卫生保健工作,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 3 | 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熟悉国家托育机构标准设置和规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未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分;未定期参加培训或例会扣1分;询问关于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问题,不知道扣1分,不熟悉扣0.5分。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问卷 | 必达 项目 | |||
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 2 | 有符合本园(所)的托育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无计划的,不得分;计划不全,每项扣0.5分。 | 查阅资料 | |||||
保育制度健全。 | 2 | 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齐全,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等。
缺一项制度扣0.3分;发现一项制度未落实到位扣1分。 |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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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岗位 责任 制 (3分) | 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 | 3 | 明确托育机构各类人员(园长、分管园长、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安全保卫、炊事员)卫生保健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未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不得分;每缺漏一项扣1分;责任制执行不好扣0.5分。每学期未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扣1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三、 人员 配备 (12分) | 配置卫生保健人员。 | 5 | 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卫生保健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不得分;配备比例<1:150扣0.5分,<1:200扣1分,<1:300不得分;上岗前无培训合格证不得分,未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扣1分。 现场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考核,内容包括:常见病的预防与管理、体格测量和评价、晨午检及全日观察、营养计算、卫生消毒、卫生保健资料登记和分析等,考核5个专业知识问题和2项技能,1项考核不通过扣1分。 | 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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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 | 必达 项目 | |||
配备保育人员。 | 5 |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如保育员证或育婴师证)。
没有取得合格证书,不得分;不按照比例配备,不得分。 | 查阅资料 | 必达 项目 | ||||
配备保安人员。 | 2 |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没有《保安员证》或保安公司没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扣1分;没有配备的,不得分。 |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四、 保健 室 (5分) | 设有卫生室或保健室。 | 5 |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位置合理;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最小精度50克)、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必备物品;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如设卫生室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合理的晨检场所。
无保健室或保健室形同虚设,不得分;保健室面积小于12平方米扣0.5分,小于8平方米扣0.5分,位置不合理扣0.5分;每缺一种必备设施或物品扣0.5分;发现处方药或过期变质药品扣0.5分;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消毒扣0.5分;无合理的晨检场所扣0.5分;设卫生室,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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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 | 必达 项目 | |||
五、 室外 环境 (15分) | 周围环境良好。 | 2 |
周围环境安全、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菜市场、OK厅等)。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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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总体布局合理。 | 1 |
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园内建筑物、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院内布局不合理、功能分区不明确扣0.5分。
| 实地查看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五、 室外 环境 (15分) | 儿童户外活动场地符合要求。 | 4 |
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畅无积水;户外游戏场地面积每人应不小于2平方米。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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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设施安全性良好。 | 3 |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没有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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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性符合要求。 | 3 |
3岁以下婴幼儿用房应布置在建筑物的1层。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米;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米。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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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门卫室符合要求。 | 2 |
设立符合条件的门卫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没有门卫室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 实地查看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六、 活动 室 (15分) | 面积达标。 | 3 | 儿童活动室最小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室内安全符合要求。 | 5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8米;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棱角;室内设双扇平开门,其净宽不小于1.2米;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金属门;室内空气流通,有纱门纱窗;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室内环境良好。 | 4 | 室内空气流通、光线明亮;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少于3小时;有纱门纱窗;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桌椅符合要求。 | 3 |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特点,无异味。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实地查看 | |||||
七、 寝室 (10分) | 面积达标。 | 2 | 儿童寝室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室内环境良好。 | 5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8米;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棱角;室内设双扇平开门,其净宽不小于1.2米;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金属门;室内空气流通,有纱门纱窗;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七、 寝室 (10分) | 睡床和被褥符合要求。 | 3 |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睡床和被褥。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实地查看 | ||||
八、 卫生 间和 盥洗 室 (9分) | 卫生间、盥洗室的设置符合要求。 | 5 |
每班有独立的盥洗室、厕所;盥洗室、厕所分间或分隔,并有自然通风,地面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盥洗室有流动洗手装置,设有保教人员清洗物品的水池。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1个。 每班有蹲式便器不少于6个(其中女厕不应少于4个、男厕不应少于2个,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70米×0.80米),小便槽不少于4个(沟槽式的宽度为0.16~0.18米);沟槽式或蹲式便器应有幼儿扶手;设有坐式便器的,其高度宜为0.25~0.30米。 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 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6个(水龙头的间距为0.55~0.60米);盥洗池高度、宽度符合要求(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
厕所和盥洗室两个班级合用扣0.5分,多个班级合用扣1分,全园合用扣2分;厕所与盥洗室无分隔墙的扣1分。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和厕所内其他设施每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实地查看 | 有流 动水 洗手 装置 是 必达 项目 | |||
水杯与毛巾达标。 | 4 |
每班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水杯架标识清楚;饮水设施有防烫伤装置;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毛巾不接触、不靠墙;配备有毛巾晾晒装置或烘干装置,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每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实地查看 | 每人 一巾 一杯 是 必达 项目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九、 食堂 (19分) | 获得行政许可。 | 2 |
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的,不得分;没有亮证公示的,扣0.5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必达项目 | |||
房屋与设施布局合理。 | 3 |
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用房;有独立的食品库房;有独立的食品洗切、烹制和洗消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有洗荤菜、素菜、淘米和污物的专用水池。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 实地查看 | |||||
病媒生物的控制符合要求。 | 2 |
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施,相关物品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实地查看 | |||||
食品放置、留样安全卫生。 | 3 |
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留样食品按照时间、餐次、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并做好记录。 用具、食品生熟分开放置,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实地查看 | |||||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及扣分理由 | 备注 | ||
九、 食堂 (19分) | 生活饮用水达标。 | 1 |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水温、水质符合要求。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集中饮水1-2次。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 ||||
餐具等消毒符合要求。 | 5 | 餐具有2~3个专用的洗刷池清洗;餐用具在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餐具采用热力方法统一消毒,消毒方式正确;在教室分餐并清洗餐具的,教室内应设置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接触食品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保育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并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食堂从业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
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 实地查看 | |||||
炊事员配备符合要求。 | 3 | 炊事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按提供每日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的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炊事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提供每日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的炊事员配比小于1:50扣0.5分,小于1:80扣1分;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配比小于1:80扣0.5分,小于1:120扣1分;发现一名炊事员无《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扣1分。 | 实地查看 | |||||
十、其他 (5分) | 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5 | 各类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每有一名工作人员无《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扣1分。 | 查阅资料 | 必达 项目 | |||
注:1.本评估细则总分为100分,每个条目的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卫生保健合格标准为80分。
3.食堂从业人员包括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评估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原文下载链接:东营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