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
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加快建立医疗卫生与养老
服务深度融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组织制定了《淄博市“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县、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医养产业与老龄健康科联系人:刘兴锋 周道宽
联系电话:0533-2221505
市民政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
2020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淄博市“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
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在运营管理、资源配置、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智慧平台等统一的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8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淄政办字【2018】4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
本规范所指“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
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实行一个法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独立核算等运行管理机制,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鲁民【2019】27号文件要求,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1.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实行直接登记(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编办规定办理),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
1.2 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
1.3 公立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申请变更登记,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以上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省关于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及相关政策规定要
求,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并参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开展“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管理。
2.1 养老机构申请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应当依法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2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
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
疗机构),依法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
登记,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3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依法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执业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各级编办申请登记)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3、新建(改扩建)医养结合机构
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同时申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
可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或各级编办提交申请。符合“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在依法申请登记和备案时,支持以一方为主体,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包括独立法人在内的管理、配置、流程、服务等一体化运营模式。
4、人员配备要求
4.1 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4.2 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4.3 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4 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5、设施设备要求
5.1 “两院一体”机构中的医疗设施设备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5.2 “两院一体”机构中的养老设施设备配备,应当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二)服务内容要求
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重点为医疗服务。
1、医疗服务
1.1 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1.2 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1.3 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1.4 在诊疗前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在诊疗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
1.5 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
1.6 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1.7 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
1.8 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1.9 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1.10 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
1.11 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1.12 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
1.13 医养结合机构为需要安宁疗护的老年人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
1.14 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寻求社会支持,为患者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权利。
1.15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为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1.16 医养结合机构可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体检服务。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老年人及其家属,并将结果与医护人员、养老服务人员沟通,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
1.17 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营养、心理健康等健康服务。
1.18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1.19 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等及时更新。
1.20 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2、中医药服务
2.1 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
2.2 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干预。
2.3 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
2.4 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3、护理服务
3.1 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
3.2 应当遵循查对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4、康复服务
4.1 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康复服务。
4.2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情志调节等。
4.3 有条件的机构应当为失智老年人提供认知康复服务,依据其认知程度、身体机能、兴趣爱好,制定可达成的认知功能康复计划。
4.4 正确认识失智老年人的精神行为症状,给予其包容与尊重,消除易触发行为问题的不当交流和护理方法。
4.5 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行为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4.6 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权利。
4.7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职责,建设防范应急队伍,及早报告并处理突发事件。
4.8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建立医护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4.9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4.10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在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污物,做到专车、专线运输。
4.11 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及患有传染病老年人的衣物应当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消毒。
4.12 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当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
4.13 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当低于5%。
4.14 开具的医嘱、处方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病历记录合格率应当为100%。
(三)服务流程要求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流程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人能力评估(具备中医资质的中医评估)、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具体服务流程。
1、服务接待。建立服务接待平台,提供以下服务:
1.1 了解并记录服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
1.2 根据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判断老年人是否适合入住机构;
1.3 介绍机构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
1.4 为老年人匹配合适的服务人员;
1.5 对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及时给予反馈。
2、老年人入院体检。老年人在入院前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提供入院体检,具体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压、心电图、肝肾功能、胸片、B超等常规项目,或出示近1个月内具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3、老年人能力评估:包括能力评估和中医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评估适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依据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情况等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即时评估。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中医健康调养服务方案。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医体质辨识。
4、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发〔2019〕48号)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原则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在评估有效期内,如老年人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5、制定服务计划。根据老年人体检报告、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医评估等结果,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
6、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计划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6.1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6.2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6.3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4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6.5 服务期限和地点;
6.6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6.7 违约责任;
6.8 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6.9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建立服务档案。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协议等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
7.1 老年人健康档案相关资料;
7.2 老年人护理需求评估报告;
7.3 中医评估报告(具备中医服务资质的机构);
7.4 服务计划表;
7.5 各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记录;
7.6 服务协议。
8、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8.1 根据服务对象情况,由医护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8.2 及时跟进服务进展情况并记录入档。
8.3 服务过程中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适当调整或变更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可与上级医疗机构或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服务。
8.4 医养结合机构内医疗卫生服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卫生安全。
8.5 服务期满时,医护人员应当根据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个人需求,确定是否需要为老年人继续提供服务。如不再继续提供服务或因其他原因结束服务时,医护人员及服务人员应当做好服务终结记录或安排好转诊工作交接,终止服务。
三、服务监管
“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要建立质量自我监督与考核工作机制,服务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老年人就医建议及家属意见反馈、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完善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
其他类似“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可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