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保发〔2020〕11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疫情期间,各地医保部门、司法部门要对集中管理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进一步加强医保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参保数据对比。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和司法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参保数据比对,积极做好未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发挥监管场所自身的管理优势,筹措资金促进参保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做好“不见面”“不中断”医保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话、微信为监管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并及时公布办理各项业务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到各项业务“不见面”“不中断”办理。监管场所可按照监管人员数量配备医保代办员。
三、支持代购代办医保业务。支持监管场所配备指定人员为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提供代购药品、代办医保卡密码解锁等医保业务办理,指定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不凭处方直接购买处方药品。各地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四、支持长处方购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和门诊特殊治疗(门诊特病)待遇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疫情期间根据治疗需要一次可开三个月药量。
五、支持手工报销。疫情期间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因集中管理造成刷卡购药不便,可现金垫付购药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进行手工报销。对发生的无卡住院垫付现金等特殊情况,待疫情结束后到医保部门优先进行手工报销。
六、落实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患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