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保发〔2020〕41号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精神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依据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药品经营者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药品价格合理稳定。
市、县医疗保障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干涉药品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的价格权利,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对于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其它线索可移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医保药品目录和支付标准、协议管理等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鼓励药品经营者科学形成合理价格。
二、合理形成药品差比价关系
同种药品存在规格、剂型和包装数量等差异时,应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价格应符合合理的价格差比关系,如出现倒挂,根据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按照就低原则调平处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三、做好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工作
市、县医疗保障局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39号)规定,加强对药品价格和配送情况的监测。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障局反映药品经营者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按规定及时供应等情况,医疗保障局对不按规定进行供应的药品经营者要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要按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四、加强药品价格日常管理
对存在不按中标(挂网)结果保证药品供应、供应价格涨幅过大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采购平台与零售市场)之间价格差异较大存在歧视、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相关规定、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市、县医疗保障局可要求经营企业说明情况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医疗保障局反映。省医疗保障局可函询存在上述问题的药品经营者,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在采购期内按中标(挂网)结果保证供应承诺、向采购平台供货的价格明显超过其它省份或我省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的经营者,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并按照药品价格和采购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充分发挥价格联动动态调整机制作用,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销售的药品,遇有该药品在其它省的招标(挂网)价格低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时,药品生产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我省申报实施价格动态调整,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报动态调整,将与生产企业沟通,由企业自行选择动态调整或暂停交易。
五、建立药品价格成本调查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药品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同质量层次的药品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药品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药品经营者应按要求及时提供其药品生产经营的成本、财务和其他必要资料。
六、加强药品供应信息调查
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利用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信息,对存在不正常价格变动的药品要认真分析存在竞争关系的各药品经营者的供应信息和市场份额比例,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行动的一致性。对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常涨价的药品经营者要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资料。
七、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按照“保障药品供应优先、满足临床需要优先”的原则,切实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58号)规定执行,医保基金对属于医保目录的短缺药品及时按规定支付。
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省药品招标采购机构组成专家组与短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并按谈判后的价格作为挂网限价,由医疗机构议价采购。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药品价格形势和价格问题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政策,凝聚社会共识,推进“三医”联动,为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涉及价格和招标采购的各项工作,妥善应对部分药品价格非正常上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垄断行为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