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财社〔2016〕6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6月21日
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药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财政厅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绩效考核,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按80%的比例予以补助,省财政按平均10%的比例补助,市县财政承担平均10%的“兜底”责任。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市县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第六条 根据国家要求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助资金标准,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七条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各地;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具体使用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要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省疾病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合理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度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地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六条 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社〔2004〕159号)、《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1〕21号)和《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社〔2013〕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