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质量,方便我省参保人员跨市就医购药支付医保个人账户,加快推进我市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山东省医保局要求,决定我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于2021年6月底前全部开通医保个人账户“一卡(码)通行”业务(以下简称“一卡(码)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一卡(码)通行”支付工作
“一卡(码)通行”是指我省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保卡通过全省医疗保障个人账户异地支付系统,在医保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实现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便捷支付。“一卡(码)通行”业务,是2019年以来,医保部门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项重点民生实事落实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将对进一步方便群众异地就医购药发挥重要作用。请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保个人账户“一卡(码)通行”支付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一卡(码)通行”各项工作。
二、按期完成“一卡(码)通行”重点任务
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有序完成,请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及相关工作任务,配合所在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一)2020年12月底前,未实现“一卡(码)通行”的定点医药机构须正确填报导入模板(见附件2)相关内容,并报送所在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
(二)2021年2月底前,各定点医药机构接到所在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通知后,按照《有关省内异地“一卡(码)通行”具体操作的通知》(见附件3)要求,在外网进行信息确认。
(三)2021年6月底前,银联商务青岛分公司将分批分期组织系统升级工作,实现我市“一卡(码)通行”全覆盖,全面开通“一卡(码)通行”业务。
(四)2021年6月底前,已开通“一卡(码)通行”的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在显要位置张贴“一卡(码)通行”统一标识。市内三区定点医药机构“一卡(码)通行”统一标识到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314房间)领取;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一卡(码)通行”统一标识到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三、强化“一卡(码)通行”工作责任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保个人账户“一卡(码)通行”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将此项工作纳入协议管理,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协议考核,作为总量预算的依据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定点医药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对于工作不配合,拒不开通“一卡(码)通行”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一律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全市通报。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明确责任人,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参保人员的宣传引导,发挥定点医药机构惠民便民的作用,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感。工作推进中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联系单位及电话见附件4)。
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保个人账户“一卡(码)通行”支付工作的通知
附件2:省平台系统“一卡(码)通行”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导入模板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