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18 | 文号:青人社发〔2021〕20号 |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中医药事业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中医药事业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全省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强市建设,根据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岐黄”人才梯次培养计划。在不同层级单位、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深厚、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中医药杰出人才,营造中医药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成长环境。探索中医药人才培养导师制和新型学徒制,实现中医药人才、技术传承创新发展。每2年一周期培养中医药领军人才、中医药名家和基层名中医。对以上培养人才,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培养周期内,按照中医药领军人才、中医药名家每月不低于2000元、基层名中医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人选所在单位经费资助。(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人民政府)
二、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设中医药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推进职业院校中医药专业建设,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将中医药相关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评价或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支持中医药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相关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有意愿自主开展社会评价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责任单位: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三、推动与港澳地区中医药人才的联合培养。建立青港澳中医药人才交流机制,支持港澳中医药人才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技术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到我市中医药机构工作;鼓励青岛有特色的名老中医在港澳建立工作站,招收师承继承人。联合开展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依托香港、澳门中医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青岛海洋中药国家实验室,联合开展中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探索联合建立导师组、不同时段分地培养研究生等联合培养模式。联合开展中医药国际化人才培养,运用香港、澳门国际化程度高以及青岛上合、自贸区等国家战略,加大对中医循证医学研究人才、中医经典名方挖掘整理人才的培养,联合推动中医药产品、技术、文化走出去。联合打造中医药人才施展才华的平台,依托博鳌亚洲论坛全球健康论坛大会“传统医学分论坛”等青岛和港澳中医药平台,推动中医药人才双向交流,探索联合举办重大国际性中医药学术活动。(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优化中医药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聘用管理机制。对急需紧缺中医药人才,以及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医药人员占比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占比等要求的医院,在中医药人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专业测试、答辩、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引进中医药人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也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核增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齐鲁医派中医学术流派主要传承人、齐鲁中医药优势专科集群负责人、国家、省、市级中医药重点专科(学科)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以及国家、省、市级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学术带头人和负责人等中医药专家实行延迟退休制度。(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中医药人才选拔评价机制。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对中医药人才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评审部门坚持同行评议,突出业绩导向,优化评审指标,重点考量临床诊疗能力和水平。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竞聘、考核等岗位评价机制。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探索临床实践能绩突出的中医药高水平人才特聘政策。在市级相关专业人才评审选拔或表扬时,单列中医药人才类别和比例,实行中医药专家同行评议。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推荐时,单列中医药人才类别,根据实际需要设定通过比例。在青岛市科技计划和青岛市科技奖评审中单设中医药类别。(责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优化中医药事业单位人员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包括但不限于中医类临床科室)岗位执业。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临床科室应至少配备1名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内的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的执业医师。鼓励中医药人员到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就业。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强化中医药事业单位人才薪酬激励。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增中医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中医药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给予倾斜。推进中医药事业单位贯彻“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落实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政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人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突出工作业绩,鼓励创新创造,建立与中医药人才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收入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中医药人才活力。激励中医药人才所需绩效工资单列核定或专项核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作为调控基数。(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向中医药高端优秀人才发放“服务绿卡”。对我市用人单位引进和培养的获得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国家名老中医药专家、青年岐黄学者、全国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中医(临床、基础)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入选者、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全国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市级名中医等称号的中医药高端优秀人才,以及引进的外省中医药高端优秀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别规定对应青岛市高层次相应类别人才,发放“服务绿卡”,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优待。(责任单位: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九、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奖励激励。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医药事业单位和其他公立医院、乡镇基层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提高年度考核、定期奖励比例。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中医药事业单位及人员给予及时奖励。(责任单位: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