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卫健局、东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卫健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执行:
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完善门诊统筹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要完善医保服务协议或制定补充协议,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电子处方管理,加强对所辖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按职责分工逐步做好市本级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逐步做好所辖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等信息公开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处方管理和便民门诊等服务,将外延处方纳入处方点评管理。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管,督促药店落实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在岗审方,落实药品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用好现有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提高我市群众人员和零售药店的政策知晓度。
六、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并做好价格公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
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