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分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医保分局:
为严格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共享,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闽药监药流〔2020〕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
(一)严格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使用。落实《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至少5年,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无法留存原处方的,可采取复印、拍照或其他电子数据(扫描件、电子照片)形式保存至少5年(可采取电子档案保存)。
零售药店应当经药师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禁止未经药师审核或未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处方调配的相应要求和规程审核、调配、核对处方,并向患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或过渡期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二)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落实《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要求,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对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患者,能提供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无法提供处方的,试行在执业药师或过渡期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可凭患者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信息(单次处方用量4周及以上,12周内有效),销售部分用于控制、治疗特殊疾病(慢性疾病)的处方药,但不包含注射剂、中药饮片(药食两用中药饮片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列入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且单次销售不得超过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的用量。药品零售企业应采取复印、拍照或其他电子数据(扫描件、电子照片)形式,留存患者病历(或社会保障卡)上长期处方信息至少5年(可采取电子档案保存),并认真填写《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见附件),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顾客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规范处方流转共享
(三)完善处方有序流转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要求,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可试行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试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四)规范处方药购药渠道。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医疗机构内未能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患者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纳入按病种或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购药并另行收费。
三、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五)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六)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活动,通过自建或第三方平台,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提供合法的处方来源,方便群众合法合理用药。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七)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师可开具电子处方。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要求,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管理,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附件:《必须凭处方销售以外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