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创建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申报工作(2016-2018创建周期)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方案(2016-2018创建周期)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3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2018创建周期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区域可申报先进单位:
(一)所辖县(市、区)不超过13个(含13个)的,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8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70%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地区对已获得先进单位满3年的县(市、区)进行复核,复核标准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6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对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二)制定本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3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医疗服务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组织领导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三)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申报地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二)申报地区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汇报;
(三)申报地区对已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复核报告、未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县(市、区)的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报告;
(四)申报地区今后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3年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草案)。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按照要求持续加强建设,不断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切实体现其先进性。将创建工作作为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调动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做好基层中医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各市要将先进单位建设与实施《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等结合起来,在全面达到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中医科室建设、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中医药城乡对口支援、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社会办医等方面建设工作,体现先进单位创建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并据此做好自评或复核工作。
(三)各地在复核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严禁违反公务接待规定,严禁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四)请拟申报的市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李 菲 潘 凯
联系电话:0531-67876318
电子邮箱:sdswjwzyyglc@shandong.cn
附件:市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请表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