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庆市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政办秘〔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安庆市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
做好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坚持人民至上、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举措。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十四五”保障和发展规划》、省委“一改两为”和市委、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发展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增强政府提供托养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建立起以家庭为基础、社区
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公办托养机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托养保障水平,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发挥公办托养
机构引领示范作用。
二是坚持多元发展。坚持公办引领、公建民营、民营公助、
邻里互助等多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托
养服务需求。
三是坚持保障急需。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体,循序渐进
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
四是坚持资源共享。依托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卫生服务机构、残联辅助性就业机构和“一家一站”(残疾人之家
和残疾人工作站,下同),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发展居家安养服务。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居家安养主要靠家庭照护,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整合机构、社区、家庭、邻里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呼叫”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居家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鼓励在乡镇(街道)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或依托“残疾人之家”等载体,吸纳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低收入家庭
人员、邻里成员提供居家安养服务。
(二)不断丰富日间照料内容。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需求的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乡镇(街道)
“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并向有条件有需求的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院、敬老院、社工服务站、“一家一站”等开辟专区,就近就便为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
(三)全面提升寄宿托养水平。寄宿托养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护理、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各地要切实办好公办寄宿托养机构,或通过在养老、医疗等机构设立残疾人托养专区形式,优先保障无自理能力
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
(四)扩大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公办托养机构建设,完善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承接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
务。
(五)加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推动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制定人才培训计
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三、托养对象条件及托养方式
(一)接受托养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安庆市户籍;
2.年龄16至59周岁;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
二级智力残疾人;
4.服务对象为低收入人口。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长期护理保险等护理服务的重度智力残
疾人不再纳入托养服务范围。
(二)托养方式
包括三种方式: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监护人根据服务对象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其中
一种。
四、服务费补贴标准
接受寄宿托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补贴提供服务机构;接受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补贴提供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补贴标准。
五、托养服务申请和终止
(一)托养服务申请
提供托养服务坚持自愿申请和动态管理的原则。托养服务审批流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向居住地申请,由居住地残联协助提供服务,服务费由户籍地补贴。
(二)托养服务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养服务终止。
1.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终止托养服务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每个月累计15天以上不来托养机构
的;
4.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的;
5.生病住院治疗连续3个月以上;
6.监护人不履行托养协议的;
7.其他不宜提供托养服务的情形。
六、资金保障
开展托养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每年市财政安排50万元,根据城区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区进行奖补。
七、职责划分
(一)各级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一改两为”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制定具体购买服务方案,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区域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市级争取包含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功能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立项建设,各地到2025年要有一所面积不低于600平方公办托养机构,起到公办引领示范作用。
(二)残联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协调推动贫困重度智力
残疾人托养工作,具体做好调查摸底、对象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信息网络,健全残疾人信息档案。根据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分布状况,合理进行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布点。各地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数量,2023年不得少于总数的40%,2024年不得少于60%,2025年不得少于80%。
(三)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可设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专区,为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服务,鼓励
社工组织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
(四)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积极扶持各地新建或改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岗位纳入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家庭成员、亲属和两类残疾人户(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
家庭成员就业。
(六)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康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
并对相关医疗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八、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是残疾
人家庭急难愁盼之事,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民生实事。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开展托养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尽心尽力做好贫困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工作,切实做到“托养一人、解放一家、温暖一片”。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立足当前实际,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划分,制定、落实相关实施方案。2022年在城区开展托养工作试点,2023年在全市全面推动落实。
(三)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鼓励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互动发展,鼓励托养和社会服务、志愿服务以及残疾人
专项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相结合。
(四)加强工作检查督导。采取实地调研、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项目任务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并利用工作简报、
督查通报等载体通报项目推进情况,确保按时高质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