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为确保地区范围内医疗待遇均衡,经2021年3月30日地委财经委员会同意,决定对喀什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喀什地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可自愿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
中央、自治区驻喀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喀什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政策,即按职工缴费基数的2%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1%划入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
以上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