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医保〔2021〕66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应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市医保处:
现将《连云港市应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应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的医疗保障应急工作,畅通医保服务绿色通道,保障药品耗材的采购供应和医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升基金保障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期间的医疗保障应急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在应急处置中,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好医疗保障工作职能。
(二)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发生地县(区)政府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全力实施医疗保障应急处置。
(三)有效衔接。与政府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完整的应急体系。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医疗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卫健等部门沟通协作,及时会商、科学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灾情,并做好疫情、灾情发生后医疗保障应急准备工作;根据疫情、灾情的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决策,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解决;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指导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做好本县区医疗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进行应急指挥;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待遇保障组、药品耗材供应保障组、基金保障及信息系统安全组、基金监督组、公共服务保障组:
待遇保障组设在局待遇保障处,负责及时贯彻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国家和省待遇调整政策,确保市民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药品耗材供应组设在局招标采购处,负责积极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做好急需药品采购对接工作确保应急期间的药品采购供应;
基金保障及信息系统安全组设在局规划财务信息处,负责基金的保障供给,确保应急基金落到实处,同时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数据安全工作。
基金监督组设在局基金监督处,负责医保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打击欺诈骗保,确保基金安全使用。
公共服务保障组设在市医保管理处,负责简化应急期间受疫情感染及受灾救灾就医人员医保报销流程和材料,并配合其他各组开展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根据市政府应急响应决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真实信息,做好医疗保障应急应对工作准备,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根据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局医疗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做出决定并提出具体应急医疗保障方案。
(二)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决策及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措施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措施。
1.开通绿色通道。在受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影响期间,畅通医保服务绿色通道,确保疫情感染患者及受灾就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一是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及时接收救治因受疫情感染和救灾受伤的参保人员。
二是对因疫因灾救灾致患致伤人员就医实行“三个一律”。对不能提供社保卡、身份证的伤患人员,一律实行急事特办、后补材料;对不能提供外伤证明材料的,一律实行后补证明、救人为先;对因灾导致信息系统故障不能及时就医结算的,一律实行先行救治、后续结算。
三是对因疫因灾救灾致伤人员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产生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及时办理手工报销。
四是对因医疗条件等原因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疫情感染患者及受灾救灾人员,取消备案手续,确保异地就医及时报销结算。
五是对因疫因灾受灾丢失损毁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资料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优先办理报销结算,可按丢失发票报销流程规定允许后补材料。
2.做好药品釆购供应。积极协调医疗机构、生产和配送企业做好急需药品采购对接工作,及时提供采购信息,为医疗机构采购急救、防疫药品提供服务,确保疫情防治及赈灾期间药品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此期间因网络故障原因不能采购的,医疗机构可紧急联系供应商,采取线下直接配送,待网络恢复后及时补录交易信息。主动了解灾情期间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变化和供应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或者配送不及时的药品情况及时报告。
3.提升基金保障能力。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保基金,用于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接收疫情感染者及受灾人员的伤病救治。对因收治疫情感染者及受灾群众较多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增加医保费用总额预算,保障受疫情感染及受灾群众就医不受影响。
4.保障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积极协调电力、通信部门,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电力供应、光纤通讯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因灾导致医保信息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保证救灾期间医保服务不间断。全力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保护和备份工作,及时完善制定防护措施,保障受灾地区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料安全。
(三)响应终止
在重大疫情、灾情结束后,局医疗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决定对应急工作响应予以终止。
五、其他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