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川财社〔2017〕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5日省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食品药品抽验、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和能力建设等监管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财政厅,根据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以及预算资金规模等相关因素共同确定。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补助项目须符合全省食品药品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分配,由市县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负责。(三)严格考核、绩效挂钩。加强监管资金绩效,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五条 补助资金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量、补助标准等多种因素确定。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省确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食品药品监管项目内容及项目的数量和标准。第七条 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或项目单位。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同步下发。第八条 各级财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评价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绩〔2016〕1号)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安排使用,任务完成数量、质量、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第十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需要开展对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第十二条 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审计厅。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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