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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要求,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以下费用纳入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1.按规定治疗门诊特殊病、参照住院待遇报销的门诊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应症但未纳入国家谈判适应症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产生的费用。
二、提高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和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规定的费用,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40%提高至50%;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10万元。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他情形,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30%调整到40%。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