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医疗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45号)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