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市医保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20〕33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淮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淮南市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和《淮南市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现将4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3.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4.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9〕22号)及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稳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做实市级统筹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稳步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基金安全监管。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经常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0%。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10%。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保障待遇
全面执行《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统筹区要妥善处理居民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衔接问题,确保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1.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3.贫困人口待遇。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2020年底前,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要平稳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同步做好资金并转、政策对接、管理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统筹层次
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完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全市范围统一覆盖范围、保障待遇、目录管理、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五)服务管理
1.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结算报销等规程,建设医疗保障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2.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综合发挥总额控制、按床日付费、DRG付费等作用,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
(六)基金监管
各统筹区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运行分析,摸排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完善应对举措。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相结合,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认真开展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医保定点协议范本,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细化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县(区)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主阵地,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晓度。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
附件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9〕22号)及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持续发展,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防范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理有效衔接。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参保居民,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保障待遇,确保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显著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推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覆盖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每人每年65元范围内,招标确定,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统筹层次。
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机制。
五、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
(二)保障待遇。
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6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六、管理服务
(一)明确承办方式。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9〕22号),通过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建立大病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协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三)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合建立与完善大病保险结算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实现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商业保险机构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大病保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细化的项目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
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
各统筹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为大病保险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3: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淮府〔2016〕112号)、《淮南市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淮府办秘〔2017〕94号)及《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及省医保局、财政厅、扶贫办《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推进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目标要求,健全完善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大幅减轻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健康支撑。
二、目标任务
贫困人口在省内就医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院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剩余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以下简称“351”)。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经“351”综合医保保障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2020年底前,“351”“180”平稳过渡到现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对象
1.“351”保障对象。扶贫部门确认的2015年底未脱贫的贫困人口及动态调整新识别的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为“351”政策的保障对象。
2.“180”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中的持证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为“180”保障对象。具体病种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二)保障政策
1.“351”政策。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2.“180”政策。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351”综合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
贫困人口就医实行分级诊疗管理,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执行。
(三)资金筹集
健康脱贫工程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统筹资金,根据各地贫困人口等因素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一般按照贫困人口数、因病致贫人数、因病致贫重点疾病患病人数等及权重系数给予补助。县(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
(四)资金结算
1.“351”资金结算
(1)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2)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医疗机构每月末将垫付的费用及相关票据分类汇总后,连同汇款账号信息统一送达至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当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等取回医疗机构垫付款相关票据。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等原始票据由各医保经办机构保存,大病保险承办单位等以机构每月垫付资金汇总表及结算单复印件为结算依据。
2.“180”资金结算
“180”补充医保补助资金由医保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180”补充医保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其他规定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医保部门负责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保申报审核确认和“351”“180”兜底保障费用申报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保障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贫困人口识别的审核审批。各县(区)要制定细化的项目实施方案,坚决完成医保脱贫攻坚硬任务。结合实际以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做好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严格对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加快推进健康脱贫资金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三)加强服务管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提高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绩效。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费用管理,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附件4: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17〕112号)及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目标任务
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全覆盖,稳定实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2020年,资助困难群众参保24.1万人(其中:资助建卡贫困人口参保13.01万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层次统筹衔接,增强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公平性。
四、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考虑收入水平略高于贫困人口的群体,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原则上与2019年病种相同。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对实行按病种付费后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执行按病种付费政策、各种补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五、救助标准
(一)县(区)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合规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报销(含保底报销)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区)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医疗救助基金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六、救助方式
(一)参保补贴。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贫困人口、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当年应及时完成下年度参保资助工作。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七、救助程序
(一)实行定点管理。各县(区)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二)开通即时结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的部分,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垫付,再由医保部门定期据实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规范申办程序。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区)级医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医保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坚持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书面通知。
(四)完善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八、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市(县、区)承担部分,市与区按5:5比例分担,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县(区)级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基金。
(二)基金使用。各县(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及时实施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在会商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基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发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制定细化的项目实施方案,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协助做好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保障和监督检查。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部门间应加强各种救助制度与保险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