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监督〔2020〕4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卫计执法支队,市疾控中心,委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20〕3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宿迁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医疗卫生行业
“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20〕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领域
在市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游泳场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四个专业领域,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信用监管试点。
二、工作目标
(一)对试点行业的所有单位和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宣传培训,签署承诺书;要求试点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承诺书开展自查整改。
(二)制定各试点行业信用评价规则,并制作评分表,对试点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差异化监管。制定各试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人员信用采取计分制。
(三)强化信用分级结果的应用。扩展信用公示的渠道,包括支队公众号、市卫健委网站、公众号和APP、新闻媒体等。与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食药监局等单位开展联动,对失信单位的证照年审、业务推广、产品抽检等加大审查力度;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加大惩戒措施,对失信人员采取行业禁入、吊销证件等惩戒措施。对守信单位加大奖励措施,对守信单位加强宣传、证照免检等鼓励手段。制定合理的信用修复规则。
三、时间安排
(一)规则制定阶段(6月20日-7月10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试点行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包含评价内容、评分标准、信用等级评定规则、信用奖惩措施、信用修复规则,并制作评分表;制定各试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则、奖惩措施和信用修复规则;制作各行业信用承诺书。
(二)单位联动阶段(7月13日-7月31日)。根据信用奖惩措施,与涉及到的外单位开展联动:确定信用结果公示的新闻媒体、网站和公众号;确定单位及个人的信用奖惩措施在外单位的有效执行;将试点行业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规则报送市信用办。
(三)动员宣传阶段(8月3日-8月21日)。对监督员和试点单位及个人开展培训和宣传,签署承诺书。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大“信用+综合监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
(四)自查整改阶段(8月24日-9月4日)。各试点单位对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承诺书开展自查整改,并上交整改报告。各试点单位要主动制定上报相关材料的时间表。
(五)信用评分阶段(9月7日-9月30日)。监督员按照日常监管职责和信用评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
(六)等级评定阶段(10月1日-10月16日)。根据现场监督检查评分结果和信用评价规则,对试点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七)实施奖惩阶段(10月19日-11月13日)。根据各试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分情况,对各试点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信用评分情况和奖惩措施报送有关单位,跟踪奖惩措施的实施情况。
(八)结果公示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统计各试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分情况、等级评定情况,奖惩实施情况等,形成文字材料,制作宣传材料,将“信用+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向社会公示。
(九)2021年工作(2021年1月1日-9月30日)。全面完成2021年 “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市卫计执法支队要成立“信用+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支队各科室之间工作开展,研究确定相关单位联动措施,每个月召开“信用+综合监管”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信用+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按时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