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在库“四上”企业培育发展和入库纳统工作,加大对在库“四上”企业和拟入规“四上”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提高“四上”企业应税比,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全市“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确保GDP总量快速提升,实现“阜阳首位、皖北领先、全省进位”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四上”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加强经济发展目标的协调、服务和督导,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扩增量、提质量”为总目标,按照“在库企业抓提质、达规企业抓入库、近规企业抓培育”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调动准“四上”企业“入规纳统”的积极性,支持企业提质增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三)基本原则。实行法人企业属地统计原则,即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视同企业法人),按程序申报入库。
(四)培育目标。2022—2025年,全市力争净增“四上”企业500户,其中2022年净增110户(含规上工业企业30户,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40户,服务业企业30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0户),2023年净增130户,2024年净增130户,2025年净增130户。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四上”企业在库名录库和培育名录库。对全市小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产业门类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重点培育。根据国家一套表系统入库情况,制定“四上”企业在库名录库。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
1.拟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
2.拟培育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名录库: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万元。
3.拟培育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已在工商注册但还没有取得资质等级的新企业,或已有资质和项目但没有申报入统的企业。
4.拟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年营业收入只需超300万元)。
(二)落实综合支持激励措施。建立“四上”企业“白名单”制度,加大对列入“白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制订优惠政策,落实综合激励措施。
1.政府采购及各部门公共消费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已纳入库“四上”企业及拟入库“四上”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逐步提高三产企业应税比。进入名录库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筛选成长型好、贡献力度大的“四上”企业纳入徽采商城、徽采云等政府性采购平台名录库;财政部门要重点扶持名录库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2.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四上”企业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新入库“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和在库“四上”企业奖励扶持。(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①对服务业奖励标准参照《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界政发〔2022〕2号)文件执行。
②对规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奖励扶持标准。参照阜阳市、界首市相关文件执行。
③对纳入“四上”企业名录库的文化类企业,除参照《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界政发〔2022〕2号)文件执行外,同时给予申报阜阳市规上文化企业奖励。
④对资质以上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入库奖励扶持标准。参照批发、零售企业入库奖励扶持标准执行。
3.对当年纳入“四上”统计和进入培育名录库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降低企业资产评估和融资门槛,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各部门、人民银行界首支行按职能配合)
4.对当年纳入“四上”统计和进入培育名录库的企业,要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对优质信用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5.对已纳入“四上”统计和进入培育名录库的企业,凡符合国家、安徽省、阜阳市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要优先予以推荐。(市财政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6.鼓励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切实加强“个转企”工作力度,对利润高、发展空间大、符合“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前提下,可保留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及特点,原则上也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对需要办理审批、财产过户等手续的升级证明,由工商部门协助办理。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要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不转者须变更经营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能配合)
(三)规范培育企业入统工作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审核入库、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批准入统的流程,做好新进“四上”企业入统工作。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新建企业,要及时完善资料,一月一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对拟培育跃升的成长型企业,每年10月20日前要对入库企业逐个调查,完善企业入统各项材料,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申报。对从“四上”行列退出的企业,9月底前按照调查摸底、分析原因、部门核查、上报情况、出库管理、重新培育的流程做好规上转规下企业出统跟踪服务工作。
(四)做好专项业务培训辅导。市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统计局、房地产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对“四上”企业统计、财会、税务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名录库企业和新增“四上”企业的培训,对当年新增“四上”企业和在库企业的统计人员要培训至少5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育工作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实行领导包保服务机制;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房地产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四上”企业培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四上”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统筹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提出培育目标,并由统计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实事求是以在库“四上”企业名录和统计数据为依据,及时兑现“四上”企业的奖扶资金。
(二)加强企业财务工作指导。建立财务、统计工作指导服务机制,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加强对财务、统计管理不规范企业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企业统计台账,严格做到“一企一档”,确保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合规;督促已达到规模标准但未入统的企业依法入统,防止企业以分拆、转名等形式规避入统,坚决杜绝统计数据造假。
(三)强化企业约束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入规纳统。对符合条件但拒不申报入规的企业,实行统计执法,并清理退出培育库,不再享受各项资金支持。对隐瞒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清理退出培育库,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财务报表缺失或不规范、资料不完善等影响“四上”企业申报的问题,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提高“四上”企业入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