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救助运行体系,提升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家和省上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金筹集、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中省市县四级政府补助相结合,保障与责任分担相结合;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县核算、统一支付、风险共担;坚持统筹协调,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基金共济、运行稳健的总体思路,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统一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基金风险共担政策。
四、工作措施
(一)全市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统一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支付、分别建账和风险共担”的管理模式。医疗救助各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咸阳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6〕114号)文件,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后救助等审核审批维持原流程不变,国家和省级医疗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216号)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市级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医疗救助支出户,用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核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财政、审计、医保等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后,医疗救助基金在中省补助资金基础上,当年收支出现缺口的,经年度资金决算后,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结合《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76号)精神,市财政补助缺口的10%,其余缺口资金根据各县市区支出额占总支出额的百分比分担,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确定数额,正式文件通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直接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
(三)实行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务必在2021年7月30日前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市财政、医保部门于8月10日前核定各县市区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各县市区务必于8月20日前将核定的医疗救助结余资金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医疗救助资金出现透支的,由原统筹地政府研究制定化解方案,于8月30日前填平补齐。
(四)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保持医疗救助待遇水平相对稳定,纳入医疗救助管理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充医疗保障政策不变,省市县筹集资金比例不变,省市资金直接由市财政拨付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配套补助部分,每年6月底前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提供的人数,据实核算,直接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
(五)医疗救助基金核算、管理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救助费用支付实行属地结算办法,市医保部门按照各县市区月支出情况,预拨一个月的资金,作为周转金。以后每月各县市区根据上月支出情况,在当月5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据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医保局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财政、医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并动态调整全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监督考核医疗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重点做好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资金筹集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
(二)提升工作能力。市、县两级将医疗救助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医保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切实缓解因病致贫返贫。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医保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细化业务经办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服务标准,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市、县医保、财政部门坚持医疗救助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医疗救助基金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强化和完善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协议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对基金筹集、支付管理、医疗服务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提高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县医保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医疗救助基金相关指标,做好基金收支预测预警工作,科学判断基金收支和保障能力,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预警报告及基金运行情况,提出风险应对措施,有效规避基金风险。市医保、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坚持救助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不断调整完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和基金预算管理。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坚持利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有序衔接,努力实现全市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六)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县市区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分级管理职责,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审核市级医保部门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并及时拨付,对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医保局是全市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定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各县市区医保局是本级医疗救助日常行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