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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0-08-15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20〕6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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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20〕3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两类。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财政按照省定基础标准制定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2.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按全省要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按全省要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该事权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2.城乡医疗救助。该事权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3.疾病应急救助。按照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滨卫医字〔2019〕4号)文件执行。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等。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滨政发〔2020〕3号文件执行。市级按照省定基础标准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上级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级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级予以补助。县级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级予以补助。县级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市、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县两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市、区)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各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市、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县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合理制定保障标准,全力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对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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