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城镇振兴,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保障乡村医生待遇,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6〕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崇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到2025年实现一半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的重要目标,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队伍优化、工作规范、方便群众、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健全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机制,2022年12月底前龙州县完成2个试点乡镇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其他县(市、区)2023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1~2个试点乡镇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全市全部完成以试点乡镇带动辖区内其他乡镇逐步全面实施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1.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每个边远地区,如确实无法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政府办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较少、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可采取就近托管、流动送医、定期巡诊等方式,解决当地群众就近就医问题。由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将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驻村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培训“七统一”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
2.实行“乡聘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口碑较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和编制控制数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拿出一定的比例给予优先录用。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提高乡村医生保障水平。
1.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
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医保制度等各级财政补助发放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人数,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定工干部基本工资标准(边远村卫生室增加200元/人/月)列入年度的财政供养预算,按月足额拨付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基本工资补助、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及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三部分组成,实行每村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
2.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条款,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为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医疗待遇,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产生的费用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为乡村医生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责任险等其他保险,上述所需经费从各乡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中开支。已落实相关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补充通知》(桂卫发〔2020〕6号)的养老生活补助。
(五)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和培训指导。
1.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乡村医生在岗时间为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按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上下班时间执行,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乡镇、街道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
2.加强村卫生室用药安全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需求和采购计划,统一在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村卫生室可根据用药习惯和患者诊疗需求,申请采购基药以外、符合规定比例内的药品,以保障村卫生室的用药,特别是满足慢病患者的需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药房建设、药事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加大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力度,定期集中清理处置过期失效药品,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严禁村卫生室违反规定输液。
3.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支持村卫生室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县级医保部门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并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在加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4.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指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各种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乡村医生需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周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床实践,或由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也可组织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或“帮扶对子”,建立紧密的传帮带关系,切实帮助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也鼓励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积极考取医师执业资格,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并在村卫生室实际参加诊疗工作的,每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
1.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核算扣除药品、耗材收入和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无故扣留村卫生室的医疗收入。乡村医生不得私自收费或不按时上交医疗收入,一经发现从绩效工资中双倍扣除,扣除的经费可用于考核奖励优秀乡村医生。
2.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产权归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集体所有;配置的医疗器械及其他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责任不清、资产不明的要尽快划定清楚,统一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村卫生室资产。
(七)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管理纳入督导考核范围,每半年抽取一定比例村卫生室对其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对发现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考核结果与事实不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2年9月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市级方案,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区)、本部门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二)实施阶段(2022年11月1日起)。2022年11月起,各县(区)至少完成1~2个试点乡镇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力争2023年以试点乡镇带动辖区内其他乡镇逐步实施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现全市每个政府办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
(三)核验阶段(2022年12月20日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情况进行核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在岗“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每月基本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大政策宣传,积极正面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此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政府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聘用管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