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改革完善医疗
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完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1.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公立医院党的建设与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建立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管理机制,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定期协调机制,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确保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医院章程,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授权等方式,积极引导、扶持和培育一批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标准及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信誉、调处服务纠纷等方面作用。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推动成立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设投诉举报专栏,鼓励公众通过举报专栏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明确监管任务,实施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1.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全面实行网上行政审批,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组织体系和监测系统,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评价体系、监督体系建设,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配送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监管。落实医疗机构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和有关配套建设等机制;强化价格和诊疗行为监管,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
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钦州海关)
3.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全面实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评价结果挂钩。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依法依规惩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建立动态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管控异常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情报沟通、协作查处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钦州银保监分局)
4.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全面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化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对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临床研究应用的医学伦理审查监管,严肃查处违背医学伦理和科研道德的不端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5.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包括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等违法和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医保局)
6. 加强公共卫生监管。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实时监测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水质、医疗废水、医疗废物、放射性危害等情况。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挂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为重点,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疫苗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疫苗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确保全过程可追溯。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全程冷链监控。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三查七对”、预防接种记录登记报告等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7.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打击健康体检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监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加强对中医类健身、健康检测、体质辨识、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重点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开展特色旅游、养生体验等营销行为,依法惩戒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建立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联动长效机制。落实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和通过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
1. 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通报、案件协查和办案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事项“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不良诚信医疗卫生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钦州海关、市税务局)
3.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监管档案,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提升监管力度和效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
4. 大力推进智能监管。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运用智能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采用移动执法、建立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钦州海关、市税务局)
5. 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增强综合监督执法能力,配齐行政执法人员,并接受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兼任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将打击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代孕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 全面推进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挂钩机制。健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将公立医院院长、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投资利益主要获得者、相关医务人员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行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的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钦州海关)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市场监管、医保、城管执法、行政审批、国资、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四)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各县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