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高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化、经常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宜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各乡镇(街道、场)负责组织开展以健康教育和搞好城区、集镇、村环境卫生、改善饮水条件、修建卫生厕所以及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成立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市爱卫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市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爱卫办的设置、编制、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指爱卫会和爱卫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健康促进与教育;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场)应当设立爱卫组织机构,在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垦殖场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各乡镇(街道、场)、村(社区)应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爱卫办)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爱卫组织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专(兼)职人员。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有工作经费;
(二)建立单位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度(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及禁止店外经营、禁止乱搭乱建)和内部卫生责任区等长效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卫生设施完善;积极开展省、市卫生先进单位及健康细胞示范创建活动;
(三)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宣传及控烟禁烟活动,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办公场所控烟标志明显;
(四)规范管理单位职工食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各项防制设施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五)扎实开展病媒生物滋生地调查和治理活动,确保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标准;
(六)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月、春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节假日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二)市教体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坚持体育和卫生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等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健康教育、农村改厕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五)市住建局负责规范和监督建筑施工工地及待建工地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市城管局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市水利局负责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
(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九)市文广新旅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影剧院、游艺厅(室)、网吧、歌厅、书店等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卫健委负责贯彻实施市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对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营运客车、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市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等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场)应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农村卫生厕所和搞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市级及以上卫生镇、卫生村等活动,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垸卫生和城市管理水平。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每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城市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要及时清理;
(四)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不断改善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区;
(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七)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八)图书馆、图书阅览室、档案查阅室、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科技馆的展示厅;
(九)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及公共运输工具内;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标准、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八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场)、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村(社区)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全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四)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市爱卫会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新闻单位通过宣传报道对社会卫生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镇(街道、场)、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单位的活动。未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不得参加同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市爱卫会和乡镇(街道、场)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社会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爱卫会、乡镇(街道)反映社会卫生情况,制止并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起施行。
【图片解读】: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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