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玄武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玄武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残疾居民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和《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未进入南京市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征地保障体系的残疾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残联、人社局、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其中区残联负责残疾居民参保工作总体协调,区人社局具体承办残疾居民参保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划拨。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残疾人参保有关工作。
第四条 参保险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交纳保险的费用参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测算进行补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居民应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补贴申请,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形成发放名册。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居民,可由监护人办理申请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备注说明。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残疾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审核和续保工作,并及时上报人员变化情况。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居民名单、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七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残疾居民参保补贴条件有异议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投诉人。
街道办事处将无异议的发放名册报送区残联审核。对不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参保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统一采取银行卡发放的形式,由街道办事处于次年三月底前发给残疾居民或监护人。
第八条 残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参保资格或停发补贴。
(一)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已经死亡的;
(三)户籍转出本区的;
(四)触犯刑律被判刑羁押的;
(五)其它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九条 参保险种缴费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当期最低标准实施。
第十条 个人需缴纳的资金补贴由区残联编入部门预算,先缴后补,专款专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居民、二级以上重残居民、残疾在校学生的参保资金按《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宁政规字〔2015〕5号)、《〈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人社〔2015〕60号)、《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标准将根据南京市相关政策及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区残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原《玄武区残疾人居民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玄政规〔2018〕1号)废止。
关联阅读:1、《玄武区残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