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呼吸内科质量促进中心: 现将《关于印发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呼吸内科质量促进中心依据该指南做好质控相关工作。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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