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1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民生保障走在前列的工作部署,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起付线保持400元不变,医药费年度报销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500元,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二)提高职工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住院报销实行分段报销。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1万元以下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保持85%不变,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2.5%。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95%。
(三)提高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门诊慢性病乙类病种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总体提高10%。乙类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由市医保局另行公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门诊医药费年度限额400元保持不变,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
(二)提高居民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居民三级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
(三)提高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乙类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病种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市医保局要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本通知自2021年3月19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