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镇(乡)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三、医保待遇的享受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2.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3.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四、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按规定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的历年账户。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账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其一次性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的历年账户。
五、其他
1.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原小城镇医保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内按职工医保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个人医疗账户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按年计入,其个人缴费视为零。
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2.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已有其他相应医疗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其享受其他相应医疗待遇期间,个人申请后,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中止。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