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局:
为切实做好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三排查三清零”工作,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季度开展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受疫情影响,第一季度未开展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县(市、区),要在4月底前收集慢性病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并按要求给予救助,确保所有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都能及时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二、为确保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及时享受门诊医疗救助,各县(市、区)要建立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报销结算机制。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人群数量、门诊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拨1-3万元周转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救助。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就医时,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直接报销,报销比例暂按50%进行报销,按季度报医保部门核对,年底进行核算。
三、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村医在贫困人口慢病门诊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作用,督促村医加强对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贫困人口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村医负责收集汇总,按照原门诊医疗救助渠道报乡镇,由乡镇医疗救助部门审核收集发票后,到各县(市、区)医保局进行结算报销。
四、各县(市、区)卫健、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卫健部门要继续做好贫困人口慢性病签约服务,按照贫困人口慢性病实际情况,合理指导用药,督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直报工作。医保部门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拨付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救助周转资金,积极主动开展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人次。
五、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工作,每季度要将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救助情况分别报送市医保局、卫健委。市上将在五月初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救助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督导情况将在全市通报。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