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满足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床用药需求,做好新冠用药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新冠相关治疗药品时,应按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优先采购集采中选品种,确因药品供应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冠治疗临床用药需求的,可适量采购非中选品种应急使用。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上采购新冠相关治疗药品。对于无法在平台采购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但需按照《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平台上进行备案,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验拟线下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对线下采购药品的质量负责。
三、医疗机构通过备案采购的新冠治疗相关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遵义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