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贵港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在我市的落地实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对我市外购药品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外购药品范围
新增的外购药品范围为桂医保发〔2021〕3号文件规定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步进入外购药品范围,不再另行下文。
二、外购药品审批的相关规定
(一)住院期间用药的外购审批
在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的有关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文件从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能及时购进配备谈判药品前,可按照外购药品的审批流程办理外购,方便参保患者的就医用药需求。在过渡期后,各具备治疗相应疾病资质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需按协议管理要求配备相关谈判药品满足患者的住院需求。
日间手术(操作)、肿瘤日间治疗等参照普通住院管理的,期间使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外购审批按此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的外购审批
符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谈判药品可按照外购药审批流程办理进行报销。
(三)从国家谈判药品(特药)调整为西药或中成药部分的用药管理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医保目录过程中,部分不在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特药)已经进入西药部分或中成药部分药品目录的,这部分药品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的可按照外购药审批流程办理进行报销。如住院期间用药的,参照“住院期间用药的外购审批”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市、区)医保中心需及时做好医保经办系统的药品目录维护和匹配工作,并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在药品审批外购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二)请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时采购机制,确保此类药品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满足参保患者住院期间用药需求。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