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2022年第11次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区综合质量水平,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是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为“区长质量奖”附属奖项。
“区长质量奖”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区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4家,其中“区长质量奖”每次不超过3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政府办分管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确定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
(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
(五)提请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发动、宣传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每两年拟定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人士、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特聘质量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制定。
第十条 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行业制订实施指南。实施指南主要包括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一条 行业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资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当年申报企业评审总得分550分以上,且排名全区前4位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拥有专利技术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或者参与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区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四条 申报前2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
(二)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时间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在评审前发布。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按行业分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书面审查报告复核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并委派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现场审查报告进行复核,汇总评审企业总得分,提出拟授奖企业名单,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名单,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周。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企业名单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区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发放奖金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参与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对其申报区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二十五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每年应填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区政府)给首次获区长质量奖企业的奖励经费,原则上企业应全部用于质量建设,同时应提取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30%用于卓越绩效管理相关人员考核的奖励,并在奖励经费发放后30日内将奖励考核方案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
(一)发生严重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工程或服务抽查不合格的;
(三)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引起社会不良反应的。
第二十九条 对获奖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实,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予以公告,3年内对其申报区长质量奖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满3年后的企业,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企业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颁发证书、奖杯,但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