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肥东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30日
肥东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
健康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及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合医保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体系,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实行医保定点管理。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实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管理。除急诊抢救外,特困供养人员看病就医实行户籍地(常住地)管理,有就医需求时就近选择户籍地(常住地)乡镇卫生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由首诊基层医疗机构负责联系安排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优先选择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疗服务设施,切实做好困难人员就医服务。
(二)做好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将健康管理关口前移,从源头抓好疾病预防控制,为签约群众提供安全、方便、有效、连续、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完善特困供养人员健康档案,按规定进行定期走访,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加特困供养人员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当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健康守门人。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照料服务人关于特困供养人员有诊疗需求的报告后应及时处置,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及时接受诊疗。县卫健委要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医生签约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积极性,牵头制定涉及定点医疗机构、供养机构(照料服务人)、特困供养人员三方协议文本。
(三)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特困供养人员有诊疗需求时,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机构向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联系人报告,分散供养人员由村(社区)等相关照料服务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联系人报告,并做好相关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就诊和转诊的全程服务,并遵循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原则。未经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的患者,擅自就诊转诊或擅自将特困供养人员送往非定点医疗机构,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承担。县民政局要协助乡镇(园区)建立健全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制度,负责落实兑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相关政策,牵头制定涉及乡镇(园区)、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机构(照料服务人)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
(四)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实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打包付费。打包基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门诊、住院等居民医保报销费用,实行合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县医保局牵头制定基层医疗机构打包付费方案,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等政策框架内按上一年度特困供养人员发生门诊、住院等合规医保基金费用进行测算,按一定比例打包给基层医疗机构。县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五)严格就医流程和转诊制度。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就医应首选户籍地(常住地)乡镇卫生院,除急诊急救外,需经乡镇卫生院进行首诊;病情较重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的,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单,安排转诊至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医共体牵头医院依然不能诊治或无此项医疗技术,则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按规定转往省市级医疗机构。患者病情稳定后处于康复阶段的,应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未经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的患者,擅自就诊转诊,其产生的医药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和相关单位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除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疾病治疗外,应积极协助做好住院患者接送、饮食等服务,同时协助民政部门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生活护理等问题。
(六)严格医保待遇审核与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综合医保保障待遇执行《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负面清单》(皖医保发〔2019〕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13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皖医保办发〔2018〕10号)和《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皖医保发〔2019〕11号)等规定,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收治,因医疗机构截留病人或无故拖延治疗时间,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门诊转住院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综合医保范围,其违规行为进行的扣款全额返还医保基金,并相应核减打包基金额度。因患者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的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县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要统筹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资助参保、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和医疗保障等工作,让特困供养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切实减轻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负担。要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医保信息、救助信息、就医信息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项任务统筹推进,精准有效。乡镇(园区)、集中供养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为特困供养人员做好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整合,发挥民生工程资金的最大效益。乡镇(园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建立科学有效的照料服务制度,加强对村(社区)、特困集中供养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及时享受暖心、便捷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平台,积极开展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政策,规范合理就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供养人员的良好氛围。
附件:肥东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肥东县特困供养人员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方志山 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医保工作副主任
县医保局局长
成 员: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县卫健委分管负责人
县医保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任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工作推进、督查、评估、考核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