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有关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0%。
二、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罹患上述大病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5%提高到65%。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 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