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医保发〔2022〕16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水平,在《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2020年版)》的基础上,整合近两年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编印《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2022年版)》。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价格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按《关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文件价格标准与本文件价格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烟医保发〔2022〕16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22年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