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随着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一单制”联网结算等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及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手工结算时期的简单化操作与现联网结算的精细化规则有一定差异,导致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报销结果不同程度发生变化。为维护医疗救助政策的严肃性,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落地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考虑城乡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二)属地管理。各县(区)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三)托底保障。落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二、救助内容
(一)资助参保。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县(区)医保局按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全额资助参保手续。
(二)门诊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三)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视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
三、资金保障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现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县(区)财政承担资金兜底责任。除各级财政预算外,市、县民政部门要在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医疗救助资金,统筹用于医疗救助(扩权县财政局将此项资金划转县医保局统筹用于医疗救助)。
四、部门职责
县(区)医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衔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最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将特困供养对象医疗救助事宜纳入县级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综合协调议事范围,及时研究解决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问题。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督促医疗机构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分级诊疗等制度,规范实施转诊转院等有关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预算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救助工作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特困供养人员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机构前台联网直接结算,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申办社会保障卡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集中供养机构或居家供养监护人预收住院押金。
(二)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实行持卡就医并在医疗机构前台联网直接结算管理方式的,县(区)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供养机构要向特困供养人员做好就医结算指导及费用支付方式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向集中供养机构或居家供养监护人定额发放门诊医疗费管理方式的,县(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确保下发的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城乡特困供养患者,要严格遵循医疗规范,控制医疗服务成本,除因急救、抢救且符合适应症规定(以相关医学文书、法定说明书等资料为据)外,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设施。确因急救、抢救需要或特殊情况而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合理费用,医保部门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违规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
2019年3月以来,各县(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合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全额救助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由县(区)医保局按本通知精神予以全额救助。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链接: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