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卫〔2020〕15号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四部门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
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邯郸市军分区保障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会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19〕27号),邯郸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邯郸市公安局
邯郸市财政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邯郸市商务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邯郸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邯郸海关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邯郸军分区保障处
2020年5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
若 干 措 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会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卫发〔2019〕27号)要求,健全完善我市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短缺药品保供能力
(一)加强短缺药品监测应对
1、完善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间协同监测,跟踪原料药和制剂在研发、生产、流通、采购、价格等多方面的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做好我市报告预警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制定市级工作规则。县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县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建立短缺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军队医疗单位短缺药品供应。依法依规支持军队医疗单位纳入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军分区保障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负责)
(二)实施短缺药品停产预警
3、市医保局根据邯郸市药品集中采购管控平台(以下简称市采购平台)历史信息,及时将停产品种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报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监测信息,评估短缺风险,及时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三)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4、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调整用药目录,开展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完善市、县、乡三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加强信息直报,强化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上报等要求,落实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有效方式,继续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公开用药品种信息,探索社会药店向社会公开在售药品品种信息,畅通购药渠道,确保群众用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指导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开展替代药品科学遴选,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加强处方审核点评,规范使用药品处方集,开展诊疗合理性评价,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7、对于常用药、低价药的品种,企业可随时按挂网政策报价挂网。属于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市采购平台上报价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市医保局负责)
8、加强采购和使用监管,制定备案采购药品管理规定。对于省级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中的药品,市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允许医疗机构在市采购平台上自主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可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后,在市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市医保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9、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保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在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的同时,推动各级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探索开展药品采购直接结算试点。(市医保局负责,市财政厅配合)
10、依托市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主要对辖区内常用药、低价药中两个清单品种供应情况进行跟踪,对出现停供或者配送不到位的,每月将相关情况报市医保局,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市医保局负责)
11、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配送不受“两票制”限制,在短缺药品的配送企业选择上不受数量限制。(市医保局负责,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配合)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允许邮政企业在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开展配送工作。(市邮政局负责,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
12、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两个清单内药品建立常态储备机制。以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易发生短缺的品种为主,筛选部分短缺药品储备(含原料药),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市财政局按照政策安排资金,对短缺药品储备工作给予支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配合。)
13、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药品库存警戒线,保障易短缺药品2-3个月的库存量。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按照“基数储备、动态平衡、有序调剂”原则,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等要求,加大储备力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医保局配合)
二、提升短缺药品稳价水平
(六)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
14、建立药品采购价格常态监测预警机制,每月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规范合理行政。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核实变动情况,定期在市采购平台上发布预警公告。(市医保局负责)
(七)强化药品价格常态监管
15、完善价格管理,建立价格约束机制。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及企业,采取成本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暂停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市医保局负责)
16、建立市药品价格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建立失信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屡查屡犯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垄断案件相关经营者,依法制定禁止其从事医药行业的措施。严格执行药品购销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市医保局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八)加大违法行为执法力度
17、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医保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垄断、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问题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联合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制定政府指导价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等配合)
18、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开展集中整治,对于存在价格异常的企业,敦促一批企业整改、暂停一批品种挂网、惩戒一批失信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遏制药价过快上涨。(市医保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九)实施定期报告
19、按照市联动机制工作规则,市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0、市级和各县(市、区)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市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强化通报问责
2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将市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一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情况要重点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
23、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发布或转发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权威信息,引导合理预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4、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市卫生健康委、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