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0〕106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明确你县(区)2020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指标,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本通知明确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指标(具体金额详见附件),部分需扣回资金的县(区)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0399项“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目。各县(区)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二、请各县(区) 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任务。
三、请各县(区)按照《中共商丘市委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
商财预 2020 391 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106.xlsx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