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22〕29号)要求,为促进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制定我市医保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特面向株洲市定点医药机构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于8月9日前将意见发送至以下指定邮箱:zzsybctsjb@sinma.com。
株洲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株洲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保政策收取费用。 | 违法的行为轻微,能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主动改正,并将违规所得主动退回医保基金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市、县医保行政执法部门 |
2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影响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市、县医保行政执法部门 |
株洲市医疗保障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定点医药机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主动向行政机关供述未掌握的关键线索和证据。 | 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市、县医保行政执法部门 |
2 | 定点医药机构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已经主动采取措施中止了违法行为,但没有退回违法所得。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骗保行为除外。 | 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中止了违法行为,但没有退回违法所得的。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骗保行为除外。 |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与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市、县医保行政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