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冀发改能价〔2020〕1689号)精神,加快天然气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规划建设布局,提高利用效率
(一)优化储气设施建设布局。围绕提高我市冬季天然气调峰能力,同时兼顾周边地区用气需求,重点推进中石油曹妃甸LNG接收站应急调峰保障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底建成;持续推进曹妃甸新天LNG接收站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计划2022年投入使用;加快建设市天然气公司南堡LNG储罐工程,力争早日投产运营;积极谋划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合资共建的唐山LNG第二码头项目,协调推进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
根据市场需求,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燃气规划的前提下,适时谋划建设一批较大规模的LNG储罐或地下储气库,提高我市区域调峰能力。调整并停止储气任务层层分解的操作办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曹妃甸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提高储气设施利用效率。目前我市已经运营的主要储气设施天然气储气能力940万立方米。一是南堡LNG储罐,天然气储气能力600万立方米;二是西外环门站4座CNG高压球罐,天然气储气能力30万立方米;三是丰润罐站1座湿式储气柜,天然气储气能力5万立方米;四是越河罐站1座湿式储气柜,天然气储气能力5万立方米;五是滦州市唐钢气体有限公司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天然气储气能力300万立方米。
此外,中石油唐山LNG接收站已建成4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天然气储气能力38400万立方米。
北燃集团承诺如市天然气公司出现气源紧张等情况,将通过车运LNG或者通过第三方管道代输的方式,向我市供应天然气资源,以保证唐山市气源供应的稳定。
鼓励储气设施经营企业采取租赁、代储等形式向社会开放,提升储气调峰能力,提高储气设施利用效率,以满足我市“十四五”期间天然气发展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持续推进)
二、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
(三)推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鼓励在运营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率先推行独立运营。积极探索储气设施经营企业、管道运输企业和大工业用户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天然气直供。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可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储气设施独立运营的试点工作,为推广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经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负责,市、县发改、住建部门加强指导,持续推进)
(四)健全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独立运营的储气设施,其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出租库容、利用季节性价差等市场化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得收益。各级发改部门在核定配气价格时,可以将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计入配气价格。(相关企业,市、县发改部门,持续推进)
(五)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天然气储气设施、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各级发改部门可在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时进行合理疏导。(市、县发改部门,持续推进)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六)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对储气设施与主干管网连接的,各级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优先保障运输。优化布局管输能力不足的县区高压管网建设,保证稳定供应。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公平开放,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升
(七)土地等审批政策。积极落实储气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对列入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立项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依托规划用地“多审合一”改革政策,进一步优化储气设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储气设施建设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级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八)财税金融政策。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宣传,强化优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政策知晓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积极实施退税政策,确保应退尽退。
鼓励各级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以及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本部门的工作。
对有国家和省财政补贴的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市、县政府可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配套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
(九)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级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市、县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和义务列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的燃气企业,依法收回或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开工情况较好、进度较快但暂未能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要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弥补调峰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落实)
(十)建立完善推进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机制。按照省城镇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目标和具体考核措施的要求,市直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做好储气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建设任务顺利推进。多方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原则上按股比确认储气能力,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既有或补充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实行集团化运营的城镇燃气企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可以集团公司为整体进行考核,对集团内异地建设、租赁的储气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得重复计算。(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