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健委、功能区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卫办职健〔2021〕6号)等要求,为加强全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全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联系人: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 王 雯 联系电话:85820691。
市卫生监督所 骆文刚 肖春亭,联系电话:86077233,电子邮箱:1247712170@qq.com。
市疾控中心 庄家毅,联系电话:85519192,
电子邮箱:wsjck2021@126.com。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
全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全省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卫办职健〔2021〕6号)等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放射诊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监测仪器和放射性核素等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放射诊疗风险隐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行动目标
(一)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如实、规范申报放射性危害因素,以县(区、功能区)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设施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确保符合GBZ120-2020、GBZ121-2020、GBZ130-2020的要求。
(三)加强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工作。规范开展放射诊疗设备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强化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治疗剂量仪、核医学活度计的配备和稳定性检测工作,实现放射诊断设备稳定性检测开展率达到80%以上、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稳定性检测开展率达到100%。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放射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放射管理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开展防护知识培训,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规范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药物分装与注射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及使用131I进行甲状腺肿瘤治疗的核医学工作人员内照射个人监测,确保符合GBZ128-2019和GBZ129-2016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和职业健康监护率均要达到100%;放射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五)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落实介入放射学操作的工作人员介入防护手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GBZ130-2020、GBZ120-2020的要求。
五、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省卫健委编印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100问》(附件1)为主要内容,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动员培训,明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和自查内容,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8-10月)。全市各级放射诊疗机构要按照《全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填写《连云港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附件2),并存档备查。
(三)核查抽查阶段(2021年11-2022年2月)。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并填写放射诊疗机构自查/核查表(附件2)及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科,市所汇总整理后报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市卫健委将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对辖区放射诊疗机构自查及县级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卫生监督所于2022年3月底前将附件2(所有放射诊疗机构)、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和市卫健委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