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92号)、《关于做好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医保待〔202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入院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目标
通过对照护服务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有目标、有计划、有执行、有评价、有监督,确保失能人员获得的服务到位、有序、规范、标准,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的服务需求,提升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
二、管理内容
(一)规范照护服务内容
照护服务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86号)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本通知明确了部分照护服务项目的内涵和规范(见附件1),各协议照护服务机构遵照执行。
照护服务由协议照护服务机构聘用的医护人员、专职护理员依据照护服务计划为失能人员提供。按照《关于做好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配备医护人员和专职护理员,且符合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超出人员配备比例要求收治失能人员所产生的照护服务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相关责任由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承担。
医护人员和专职护理员应该严格按照各自执业资质范围和相关服务规范标准开展生活护理和与生活护理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对收治的失能人员进行1次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估、生活状况评估、生命体征评估、心理社会评估、跌倒风险评估、体格检查、置管与治疗情况等七个方面,评估人员同时填写《照护服务对象综合评估表》(附件2)。通过综合评估,明确失能人员主要的健康问题和照护服务需求。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协议照护服务机构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计划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照护服务综合评估结果,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计划,填写《照护服务计划与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备案。照护服务计划应包括失能人员需要照护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服务时间频次、预期的目标等。照护服务计划可由医护人员制定,也可由医生、护士、护理人员、营养师等组成的团队制定。
(四)适时评价照护服务计划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照护服务计划,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记录失能人员生命体征、给药护理、口腔护理、皮肤护理、排痰护理、管道护理等具体内容及过程,填写护理记录单;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发放日清单制度。生活护理记录表参照附件4,医疗护理记录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
照护服务计划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计划制定者或制定团队。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照护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服务内容。评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实施多层次失能失智人员满意度评价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结算时对医护人员的照护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附件5),对满意度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经办机构进行抽查,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结果同时纳入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入户探访、投诉举报等形式。
(六)标准化管理制度统一上墙公布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将失能人员的综合评估结果、主要健康问题、主要的照护问题、具体的服务计划、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间、服务效果等内容告知失能失智人员或家属,并与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订《徐州市长护险服务合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条款。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将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制度、护理效果评价制度以及失能失智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等标准化管理内容和工作流程统一上墙公布,主动接受失能人员、家属和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应高度重视照护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本通知和《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要求建立配套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流程,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培训、考核和服务改进,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温馨的人性化服务。
各级经办机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互联网+”服务管理模式,应用生物识别、实时定位、远程视频等技术开展日常服务和监管,建立检查考核、投诉举报等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和长护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