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涉税费信息交换和综合利用,强化税费协同共治,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积极推进以数治税,构建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信用+风险”等以查促管的监管新体系,实现“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税费协同共治”的精准监管转变,全力破解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困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税费治理新格局,不断提高税费征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0〕5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是税费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是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保障税费收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本之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征管力量与征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费信息,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税费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升。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有利于加强税费控管,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构建公平、规范、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更好落实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以税费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信息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费营商环境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制度保障、信息支撑、齐管共治”的税费协同共治体系,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提高财税风险防控能力,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税费协同共治”的精准监管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二、明确税费协同共治职责,建立源头共治工作机制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及业务指导,做好税源预测分析、涉税费信息管控、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四)建立涉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对税费协同共治信息进行传递和交换,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协同共治作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并适时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各级税务部门作为涉税费信息的具体应用部门,要加强涉税费信息的保密、比对、评估和应用工作,落实信息交换成果,有效促进财政增收。
(五)协助税费征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费征管工作,落实好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责任,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管工作,并配合税务机关抓好相关税种和行业的税费专项治理工作。
(六)加强涉税费信息管理。各级税务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收集、管理和使用涉税费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必要措施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涉税费信息,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开涉税费信息,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损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益的活动。
(七)建立社会化征管机制。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税费控管和方便税费缴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不便于控管的税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税费协同共治长效机制
(八)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的安顺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实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定期通报全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推进数据汇集平台和涉税数据区建设。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机制,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保障税费协同共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税费协同共治责任。督办落实税费协同共治信息交换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通报信息交换和信息分析利用情况。
(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涉税费信息管理
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税费协同共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日常联系。
(十一)完善制度保障。适时出台其他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在税费协同共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完善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制度保障,提高税费协同共治的执行刚性。
(十二)严格考核奖惩。将各成员单位履行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职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协同共治义务,对履行职责好、有突出贡献的税费协同共治成员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扣减目标考核分后报市督查督办局(市绩效评估中心)作为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依据。
附件:安顺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安顺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项长权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锦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教育局局长
范成荣 市委副秘书长、市督查督办局局长
曹 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吴 松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局长
李永忠 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梁正志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钱 辉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 军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 柚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娅丽 市科技局局长
蔡 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市大数据中心主任(主持工作)
李 斌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冷朝阳 市民政局局长
杨 勇 市司法局局长
袁化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覃任达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登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董立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廖正海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彩虹 市水务局局长
宋正钧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猛 市商务局局长
王洪勇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李 硕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曾仕翔 市退役军人局局长
郑玉和 市审计局局长
范忠祥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姚 勇 市统计局局长
何晓东 市医保局局长
王思霖 市人防办主任
贾正宁 市扶贫办主任
李顺安 市林业局局长
朱 江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田 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邵天春 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行长
周 蓉 市总工会副主席
齐维琼 市工商联副主席
贺明达 市残联理事长
幸兆森 市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局长李永忠同志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负责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全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确保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好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健全落实税费协同共治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确保税费协同共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召开税费协同共治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税费协同共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影响力,强化全社会协税护税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和环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收集、综合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涉税审计管理,对财务支付凭证中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责令改正,对被审计对象履行涉税费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对依法查出的税费违法行为,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决定、意见书。
(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权利人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完税凭证或者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受理登记,但协助司法强制执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提交完税凭证的除外。
(四)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防止出口骗税。
(五)金融机构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存款查询、税费冻结和强制扣划措施。
(六)法院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
(七)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实时将欠税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反馈给税务部门。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缴纳核查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应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股权变动信息同步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九)税务部门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十)各成员单位在行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督促企业出具发
票或完税凭证等资料。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费管理工作。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需资格认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资格,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在电子税务网上进行真假、金额验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并将违规票据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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